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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學分學程,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
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
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得由系、所
、院提供授課師資、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教育學程,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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