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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
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
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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