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除依前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或移送者外,應將訴狀送達於被告。 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 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將 卷證送交行政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 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 十七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 八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本節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