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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
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
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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