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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
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但興辦
水利事業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興辦水利事業計畫之引用水量,不得違反本法第五十五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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