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2414653人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被選定人非得全體之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但訴訟標的
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各人非必須合一確定,經原選定人之同意,就其訴
之一部為撤回或和解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