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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漁會會員 (代表) 大會對左列事項,須經全體會員 (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漁會廢弛會務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上級主管機
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整理完成,應
即辦理改選。其整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主管
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
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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