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59245人
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
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
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
請上級政府核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