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58399人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
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
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
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
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
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
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
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
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