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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法規名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依法辦理免徵、記帳及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機器、設備、器材、車輛及其
所需之零組件,應繳或追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除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
自繳稅期限屆滿日或關稅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或記帳稅
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不得超過原欠繳或記帳稅額百分之十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追繳稅款
且尚未計徵滯納金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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