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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 (
會) 、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
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
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 (會) 、宗教
基金會或農民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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