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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
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
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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