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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
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
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
    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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