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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依本法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之閱卷規則,由司
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
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
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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