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 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 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