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46644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
    械、原料。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
    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
受處分人負擔。
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法規名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