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 械、原料。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 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 受處分人負擔。
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