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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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