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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
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
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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