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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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