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 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 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 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