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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
十二、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任意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或其他
      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承辦編班業務處(室)提出
        申請調班,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承辦編班業務處(室)受理後,應協調輔導處(室)指派輔導教
        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
        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編班委員會研議。
  (三)編班委員會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
        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四)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視各班人數多寡,編
        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可於
        召開編班委員會時,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會議,俾瞭解學生
        ,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五)經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通知學生及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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