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 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 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