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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
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
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
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
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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