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 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 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 二、市區道路使用費。 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四、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六、上級機關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前項第二款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 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 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 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無障礙設施。 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