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 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