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 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 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