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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十七、本局得視情形隨時對接受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撤銷或廢止本補貼:
  (一)不符合第五點或前點規定,或有第六點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二)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辦理續撥申請。
  (三)經查核申請資料有虛偽情事。
      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
      補貼得申請延期返還期限,並以一年為限;本局得就申請人之經濟
      狀況以分期付款方式要求返還;如經本局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
      ,移送行政執行。
      溢領租金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始得申請以後年
      度之租金補貼。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承租房屋之所有權人有直系親屬關係。
(二)家庭成員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承租者。
(三)家庭成員重複接受各級政府所辦理之各種住宅租金補貼。
(四)家庭成員接受各級政府所辦理之除租金外之各種住宅性質補貼。但
      經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者,不
      在此限;如有溢領租金補貼情形者,並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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