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為中間 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行政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 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 規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