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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二、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
    水或引取用水。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
三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土地限制使用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
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
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之行為人不明或無法履行義務時,主管機關得令前項違法情事所在之
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
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
前二項之行為人、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屆期不遵行主管機關之命令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履行,並命其繳納代
履行之費用。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
三、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土地限制使用規定或有第九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機具、機件或工
具,並得公告拍賣之。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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