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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
用地;該使用地在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
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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