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 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 記者。
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 滅登記。 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建物 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