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 轉於該第三人。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 生效力。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 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