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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46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 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依所涉事項之性質定之。不能定其主管機關者,由行 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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