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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農地重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重新查定重劃區內之單位區段
地價,作為土地分配及差額、補償之依據。
重劃土地之分配,按各宗土地原來面積,扣除應負擔之農路、水路用地及
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按重新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折算成應分配之總地
價,再按新分配區單位區段地價折算面積,分配予原所有權人。但限於實
際情形,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不能妥為分配者,得
以現金補償之。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
未達最小坵塊面積者,應以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
計算,發給現金補償。但二人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未達最小坵塊面
積之土地,協議合併後達最小坵塊面積者,得申請分配於其中一人。
前項發給現金補償之土地,應予以集中公開標售,經兩次標售而未標出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出售與需要耕地之農民。
第二項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其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如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時,以抽籤
定之。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重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於重劃後,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並逕為辦理地籍測
量、土地登記、換發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重劃分配之土地,在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
承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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