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3037541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