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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職之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除本條例及
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適用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原政務人
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退職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之月退職酬勞金或遺族支領之遺屬年金,遇公務
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時,依其調整方式及比率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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