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 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 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