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 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