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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行
政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之。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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