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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申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規定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來人口
    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停留或居留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二、變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出生年、月、
    日者,應將原照註銷,換發新照;變更住址,就原照背面地址欄簽註
    之。
三、汽車駕駛執照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
    ,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
    之汽車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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