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36863人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
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間內,因水質惡化有危害生態或人
體健康之虞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登記事項不足以維護水體
,或不廢止對公益將有危害者,應變更許可事項或廢止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