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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申請展延,得免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
經核准登記屆滿十五年之農藥,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修
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後,其申請許可證展延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
驗資料,依第十條規定辦理。但申請該農藥核准登記時已檢附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農藥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登記事項變更之程
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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