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