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 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 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