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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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