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 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