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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
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
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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