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 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 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 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