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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如左: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其他受益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
表人為會員。
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或其他依法
規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應盡
之義務。
會員未履行義務時,各農田水利會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之
一部或全部。
農田水利會違反法規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致會員蒙受損害時
,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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